2005年11月3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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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员须出庭和百姓对簿公堂
温州法院、行政机关、百姓同声称好
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包珍珍

  本报讯  在越来越多的“民告官”案件审理中,经常不见“官”的身影,“缺席审判”让原告备感不公。但在温州,这样的状况从明年1月1日起有望改变。近日,温州市政府出台了《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工作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:《暂行办法》),要求在部分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须出庭应诉。温州市政府的这一规定在省内开了先河。
  温州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副处长白植强告诉记者,市政府出台《暂行办法》,主要是想解决以往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率过低的问题。“2000年以来,温州全市审结的5000多起一审行政案件中,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仅有64起。这不但对老百姓来说有失公平,而且也不利于加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。”
  白植强还告诉记者,《暂行办法》的出台就是要让行政机关首长克服“官本位”的思想,做到和老百姓平等对话。同时,行政机关首长通过与老百姓“对簿公堂”,也能了解本单位执法过程中的不足,从而提高执法水平,完善法治社会的建设。
  而在温州市,其下属的鹿城区显然已走在了前列。“早在2003年9月,温州鹿城区政府在鹿城法院的建议下,就已经开始推行这一制度了。”温州中院办公室的周永旭告诉记者。
  据温州鹿城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建平介绍:2004年8月,该院审理了一起行政案子,区内一网吧业主将区文化局告上了法庭,认为该局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》事实不清,程序不合法。
  当时,区文化局的稽查人员在该网吧内发现了一名正在上网的未成年人,便认为网吧违反了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,下达了罚款3000元的《行政处罚决定》。可网吧业主觉得:“在支付罚款时总得让我知道,我到底什么时候接纳了未成年人,这个所谓的未成年人到底是谁?”
  开庭时,区文化局局长陈永龙不但亲自出庭,还带来了相关执法人员旁听了此案的审理。
  经过审理,法院认为区文化局在执法过程中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但执法程序违反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第31条的规定——没有履行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。所以判决撤销了区文化局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》。
  鹿城区文化局局长陈永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说:“以前虽然注重依法行政,但是有些具体的、细节的规定往往不容易注意到。出庭应诉对于我本人就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。”陈永龙还告诉记者,那次庭审之后,该局中层干部还专门开会分析、讨论,从中吸取教训。
  温州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,《暂行办法》赋予了法院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建议权,行政诉讼中“缺席审判”的场面将大幅减少,温州市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也将会有一次质的提升。
  市民林青认为,她以前也进行过一次行政诉讼,但是所有的相关执法人员都没有出庭,出庭的只有一个代理律师。她认为,这样对老百姓很不公平,至少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老百姓的事情不够重视。现在有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,对老百姓来说,诉讼就有了直接的对象,百姓所反映的问题就能直接传达,直观地感到更加公正了,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更加有信心了。